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6-04-05 点击数:

为使监测中心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保障实验教学正常开展,特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各项管理制度。监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度,监测中心的所有资产归学校所有,由监测中心主任对学校负总责,设监测中心保管员具体负责管理业务。仪器设备的补充、添购、改造及报废、外借、上交等均需监测中心主任审核批准签字。监测中心全体人员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由其具体管理,对监测中心保管员负责。仪器设备由监测中心保管员具体负责建立总档。新进设备要及时建卡入账,做到账、物、卡以及数据库完全相符。仪器设备及附件定位存放,保管员每年与各监测中心核查账物。

一、维护修理制度

1、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年限,做好维护与修理工作,使用保管人应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修理。设备维护制度如下:

(1)监测中心技工人员对所管的仪器设备必须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弄清其数量、位置和状态情况,每周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与保养,每月定期进行校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修理,使之随时保持完好可用的技术状态。

(2)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进行登记,写明故障位置、故障现象和可能的原因,为进行维修提供准确信息。

(3)对发生的故障,无论是否已经修好,都要填写《故障及维修情况报告表》,向中心领导及时报告。

(4)对故障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应依靠监测中心的维修力量来解决。监测中心无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经体育部领导批准,可由监测中心保管员联系厂商进行修理。

(5)仪器设备修复后,使用保管人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维修单”上签署验收结论。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向承修方交涉重修或索赔等事宜。

(6)对多发性故障,监测中心负责人要进行研究总结,查找原因和解决方法,提出整体革新改造方案。

(7)对违章操作造成的故障损坏,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执行。

2、为了有计划地使用实验设备购置和维修的经费,及时满足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需要,对低值品及材料采购管理也做了相应规定。

(1)低值品分为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指单价在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低值易耗品指单价在200元以下易损、易耗的物品。材料指各种元器件、原材料。

(2)低值品及材料由保管员统一负责管理,要做到账物相符。

(3)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由监测中心根据以往维修情况制订出本学期所需用品清单,逐项注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替换品种及注意事项,交由领导审批。

(4)按每学期实际耗用状况,并考虑库存条件,经领导批准,由采购人员按请购清单办理集中采购。

(5)低值耐用品损坏、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补充,保证实验运行。

(6)临时需要购置维修的元器件,需先填请购单,由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7)新采购回的所有物品由保管员检查验收、登记入账,监测中心工作人员按需要领用并再办理领用手续。

二、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设备仪器管理条例,结合监测中心具体情况,特制订规定如下:

1、在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遗失事故后,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监测中心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监测中心主任与资产负责人审核,并视情况上报学校监测中心与设备处。

2、组织人员确定事故原因。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

3、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4、经济赔偿的计算原则。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5、经济赔偿的计算方法。参考赔偿标准为:10元以内100%,50元以内80%,100元以内50%,200元以内30%,200元以上25%,500元以上10%。

6、赔偿费超过500元以上者,如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少赔偿,但必须经体育部、校领导批准。

7、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

8、监测中心仪器设备赔偿费由课堂教师索回,由体育部保管员开有效收据。凡不按规定赔偿损失的,监测中心人员应追索赔偿费,或经校方同意,由财务处从工资或助学金中直接扣除。

9、赔偿费的收入由监测中心统一掌握,用于对损坏设备的修理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补充。

10、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节比较严重负有直接责任者,除经济赔偿外,报校方批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借用交接制度

在不影响实验教学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向外出借。监测中心的常规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其它仪器设备借出需经监测中心主任批准,借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提出维护注意事项,监测中心保管员和借用负责人应填写《仪器设备外借报告表》,写清借用方情况以便催还。

1、实验仪器设备必须首先用于保障监测中心的教学使用。在不影响实验教学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才可以向外出借。监测中心的常规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监测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外借。

2、校外借用仪器设备凭单位介绍信,必须经体育部主管领导同意且签署意见后,方可借出。

3、我校其它院(系)借用一般仪器设备,必须有该院(系)证明和该院(系)负责人签字,经体育部主管领导同意,由监测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借出。

4、仪器设备借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且提出维护注意事项。监测中心主任和借用单位负责人应填写《仪器设备外借报告表》,写清借用单位、借用人、仪器设备名称、借出及归还日期、借用单位电话号码,以便催还。

5、仪器设备借出由监测中心秘书进行登记,定期清理到期后要主动催还。

6、根据学校规定,借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照设备的标价每天收取1%-5%的租金(节假日除外),所得款项作为维修仪器设备之用。

7、借用期限一般为两个星期,到期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且及时追回。

8、凡因工作需要监测中心人员外携仪器设备,工作结束后而仪器继续由外单位借用者,应按照上述条文办理出借手续。

9、借用单位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证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及逾期不还的情况,可停止对该单位借出。损坏者依损坏赔偿制度给予赔偿。

10、体育部其它人员借用仪器设备,需经过监测中心主任批准,并填写《仪器设备外借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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